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公估机构决定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公估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