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机构相竞争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