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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2013年) 一、

一、 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

(一) 主动说明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 主动向委托方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三) 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四) 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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