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