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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 第十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专门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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