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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

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

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