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 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 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