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