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条 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