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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上年度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本年度的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