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一节 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一节 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持有人遗失《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