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第八十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 第八十五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委派监管人员列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八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八十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