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