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八十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八十条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八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注销后,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许可证的,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注销许可证的,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