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四章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七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退出保险代理市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 第八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注销后,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第八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应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