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七章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公司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中有关“5日”、“10日”、“15日”、“2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监会2009年9月25日发布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2013年1月…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