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违反规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现场检查的;

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违反规定干预保险代理市场佣金水平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