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本规定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