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