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2020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