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各保监办、保险公司成立相应的重大上访事件应对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保监办、保险公司的重大上访事件应对小组应当向保监会报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