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发生重大上访事件,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应当立即向辖区保监办报告情况。保监办应当及时将情况上报保监会办公厅。情况严重的经会领导批准报国务院、国家信访局。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