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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发生重大上访事件,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应当立即向辖区保监办报告情况。保监办应当及时将情况上报保监会办公厅。情况严重的经会领导批准报国务院、国家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