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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灾难恢复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在中国保监会进行备案。灾难恢复工作报告备案工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审计报告备案工作在审计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进行。灾难恢复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短期和中长期灾难恢复规划和策略;

上年度灾难恢复工作以及重大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