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九章 审计和备案 第三十九条 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九章 审计和备案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灾难恢复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应在中国保监会进行备案。灾难恢复工作报告备案工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审计报告备案工作在审计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进行。灾难恢复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短期和中长期灾难恢复规划和策略; 上年度灾难恢复工作以及重大变更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