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在进行灾难恢复外包时,应根据灾难恢复策略确定外包服务范围,认真分析和评估外包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关的风险管控措施。应与外包服务商签署服务水平协议,并定期验证灾难恢复服务商的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强外包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中国保监会采纳国家认可的有关测评机构对灾难恢复服务商的评估结果。涉密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灾难恢复外包服务商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机构;
具备三年以上灾难恢复外包服务经验,服务的灾难恢复外包客户不少于三家;
具备完整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通过相关权威认证;
基础设施应达到本指引的要求,灾难恢复能力等级应在四级以上;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