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