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

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险公司交付的各种单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