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七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