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经批准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发生第十六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