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