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