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