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中“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包括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任何种类的经营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机构自身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及为他人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等。

代表机构或有关个人是否获得利益不影响对有关行为性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