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五条 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可就《办法》的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检查之结果,结合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出具监管评价意见,并可将有关监管评价意见通知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保险机构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