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四条 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可就代表机构的工作情况通报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保险机构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并提出有关监管意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