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确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保单利益演示

二、 关于信息披露材料

三、 关于保单状态报告和红利通知书的提供方式

四、 关于客户回访

五、 关于《办法》有关条文的释义

(一) 《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所指的“投保提示书”,是指按照《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有关要求制定的投保… (二) 《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投资连结保险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保险公司在报备产品时,上述价格为产品报备时报备该投资连结保险… (三)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指的“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行业按照有关市场分类标准执行;“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债券类别分为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和其他…

六、 其他

(一) 自《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下列文件: 1.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 2. 《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94号) 3. 《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76号) (二)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