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四、

四、 关于客户回访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按照《办法》要求,对每一产品制定全国统一的回访标准话术,应用到对全国各地投保人的回访工作之中。制定全国统一回访标准话术的,应当将回访话术作为产品备案内容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