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附件1

附件1

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后续管理措施

1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工作交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2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工作交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