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附件1
附件1
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后续管理措施
1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工作交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2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工作交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后续管理措施
1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工作交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2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工作交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