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45001
45001
保监会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7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4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89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第90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第185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无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