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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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适应后置审批要求,调整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再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住所证明文件”,要求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