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2016年) 注:
注: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4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监会令2004年第4号)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保留申请人相关材料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要求
5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监发〔2008〕101号)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保留申请人相关材料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要求
6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中文译本公证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
中国的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公证
7
出具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与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的股东的审计报告
8
出具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公司章程、决定等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
9
保险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专业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备案等工作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开展
10
出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与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的股东的审计报告
11
出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
1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专业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备案等工作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开展
13
出具保险公司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2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强对申请人发债合规性的事后检查
14
出具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法律意见书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公告〔2015〕第3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开发行次级债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强对申请人发债合规性的事后检查
15
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信用评级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公告〔2015〕第3号
信用评级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开发行次级债信用评级材料;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发债条款,通过系统内部信息核查申请人有关信用情况,防范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