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四条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即使第三条规定之条件未具备;下述作者根据本公约也应受到保护: a)其电影作品的制片人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有所在地或经常居所的; b)建造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的建筑物或设置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房屋中 的绘画和造型艺术品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