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三十四条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除第二十九条之二的情况外,任何国家在第一至二十一条及附件生效后,不得加入也不得批准本公约以前的各文本。 在第一至二十一条及附件生效后,任何国家不得根据附在斯德哥尔摩文本后的有关发展中国家的议定书第五条发表声明。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