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二条之二
第二条之二 一、本联盟成员国有权以立法规定把政治演讲和诉讼过程中发表 的言论部分或全部排除于上条提供的保护之外。
本联盟成员国同样有权以立法规定对讲演、发言或其他同类性质作品进行报刊转载、无线或有线广播以及构成本公约第十一条之二第一款所指的公共传播对象的条件,如果上述报道之目的证明此种使用为正当的话。
但作者享有将上两款所提作品收编成汇集本的专有权。
本联盟成员国同样有权以立法规定对讲演、发言或其他同类性质作品进行报刊转载、无线或有线广播以及构成本公约第十一条之二第一款所指的公共传播对象的条件,如果上述报道之目的证明此种使用为正当的话。
但作者享有将上两款所提作品收编成汇集本的专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