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所有大会成员国、执委会或总干事均可提出修改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及本条的建议。这些建议要在提交大会审查前至少六个月由总干事通知大会成员国。

对第一款所指各条的修正案应由大会通过。通过需要投票数的四分之三;但对第二十二条及本款的任何修改需经投票数的五分之四通过。

对第一款所提各条的任何修正案,至少要在总干事收到在修正案通过时为大会成员国的四分之三国家关于它们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修正案的书面通知一个月后才能生效。以此种方式通过的对上述各条的修正案对修正案生效时为大会成员国的所有国家或在该日期之后成为大会成员国的国家具有约束力;但任何增加本联盟成员国财务义务的修正案只对已通知批准该修正案的国家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