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十六条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一、对于侵犯版权的一切作品,给予原著法律保护的本联盟任何成员国都可以予以没收。 上款规定同样适用于从不保护或停止保护某一作品的国家所进口的复制品。 没收应按各国法律实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