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无限期地生效。

任何国家可以就退出本议定书事通知总干事。这项退出也构成退出本公约以前的一切议定书,退出仅对提出退出的国家发生作用,本公约对本同盟其他成员国仍完全有效。

退出在总干事收到通知之后一年生效。

任何国家在成为本同盟成员国之日起未满五年以前不得行使本条所规定的退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