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1)有关本同盟的行政任务由国际局执行。国际局是由本同盟事务局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所建立的同盟事务局合并而成。

具体而言国际局应设置本同盟各机构的秘书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应为本同盟行政领导人并代表本同盟。

国际局应汇总并公布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情报。本同盟各成员国应及时将一切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新法律和正式条文通知国际局;此外,还应向国际局提供其工业产权机构发表的一切直接关系到保护工业产权并对国际局工作有用的出版物。

国际局应出版一种月刊。

国际局应依请求向本同盟任何成员国提供有关保护工业产权问题的情报。

国际局应进行旨在促进工业产权保护的研究,并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得参加大会、执行委员会及任何其他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1)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会同执行委员会,筹备对本公约第十三至第十七条以外的其他条款的修订会议。

国际局可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同政府间的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协商。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得参加这些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给它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