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1)本同盟应制定预算。

本同盟的预算应包括本同盟本身的收入和开支、与各同盟共同开支预算的摊款,以及需要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

并不单是本同盟的,而且也是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的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同盟有关的开支,视为各同盟的共同开支。本同盟在该项共同开支中的摊款按本同盟在其中所享利益的比例计算。

本同盟预算的制定应适当考虑到须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其他同盟的预算相协调。

本同盟预算财政来源如下:

本同盟成员国的会费;

由国际局在本同盟方面的服务工作收费;

国际局有关本同盟出版物的售款和版税;

捐款、遗赠及补助金;

租金、利息及其他杂项收入。

(1)为了规定对预算的应缴份额,本同盟成员国应照以下规定按所属等级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年度会费:

第一级 二十五个单位

第二级 二十个单位

第三级 十五个单位

第四级 十个单位

第五级 五个单位

第六级 三个单位

第七级 一个单位

除已定级者外,每一个国家应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同时,表明自己愿属哪一级。任何国家都可以改变其等级,如要改为较低的等级,必须在大会的一届例会上声明。这种改动应在该届例会后的下一日历年开始生效。

每一国家的年度会费金额在各国对本同盟预算交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相当于它的单位数在所有缴费国总单位数中所占的比例。

会费应于每年一月一日缴纳。

拖欠会费的国家,如所欠金额相当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年的会费金额,就不能在它是其中成员的本同盟的任何机构内行使表决权。但本同盟任何机构,只要查明该国拖延付款系由于特殊的不可避免的情况所致,仍可允许该国继续行使其表决权。

如预算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时尚未通过,按财务规则规定,应按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执行。

国际局关于本同盟服务项目收费金额由总干事核定,并报大会和执行委员会。

(1)本同盟设工作基金,由本同盟每一成员国一次缴纳。如基金不足时,得由大会决定增收。

每一国对上述基金初次缴纳的金额或在基金增加时的份额,应依基金建立或决定增加那一年该国会费的比例决定。

缴费的比例和条件应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规定。

(1)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其总部所在国缔结的总部协定中应规定遇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予垫款。该项垫款的金额和条件应由该国和该组织之间根据各项具体情况另订协定。该国在承担垫款义务期间,应在执行委员中有当然席位。

在第(1)项中所指的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各自有权以书面通知废除垫款义务。废除应于发出通知那年年底起三年内生效。

帐目审查工作应按财务规则的规定,由一个或若干本同盟成员国或外界查帐员进行。他们应由大会征得其同意后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