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八条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 标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之二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