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七条之二
第七条之二
本同盟成员国约定受理属于社团的集体商标的注册,并保护之。只要该社团的成立不违反其原属国的法律,即使它们并没有工商企业。
每一个国家得自行审定关于保护集体商标以及知其违反公众利益则拒绝给以保护的具体条件。
但对任何没有违反原属国法律的社团的商标,不得以该社团在请求给以保护的国家之企业或未按该国法律组成为理由,而拒绝予以保护。
本同盟成员国约定受理属于社团的集体商标的注册,并保护之。只要该社团的成立不违反其原属国的法律,即使它们并没有工商企业。
每一个国家得自行审定关于保护集体商标以及知其违反公众利益则拒绝给以保护的具体条件。
但对任何没有违反原属国法律的社团的商标,不得以该社团在请求给以保护的国家之企业或未按该国法律组成为理由,而拒绝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