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同盟成员国对一切非法带有在该国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商号的商品应在其进入该国时予以扣押。

在发生非法缀附商标或商号的国家或该商品已输入进去的国家,得同样执行扣押。

扣押应按各国国内法规定,依检察官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无论为自然人或法人)的请求执行。

主管机关对于过境商品不一定予以扣押。

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得代之以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

如一国法律不准在进口时扣押,也不允许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则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之前,应代之以按该国法律在此情况下对其国民采取行动和补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