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本同盟成员国的国内法决定。
然而,对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在本同盟任何成员国中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中--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是相互独立的。
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本同盟成员国的国内法决定。
然而,对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在本同盟任何成员国中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中--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是相互独立的。